全部
  • 文章
  • 图片
  • 视频
  • 专题
当前位置: 首页 >以案说法
妇女离婚不离村,村集体能否取消其分红资格?
发布时间:2026-01-22 来源:中国法院网

案情简介

原告林某于1998年与赵某结婚,并将户口迁入赵某所在村组,自此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。2020年,林某与赵某离婚,但其户口未迁出,也未再婚。此后,该村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向成员发放土地出让分红款,却以林某“已离婚、不再属于本村成员”为由,拒绝向其发放相应款项。林某遂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村组支付其应得的5000元分红款。

法院审理

灵川法院经审理认为,林某因婚姻将户口迁入被告村组,已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。离婚后,其户口仍保留在本村,且未再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第十一条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因离婚而丧失。同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,村民自治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,不得侵犯村民合法权利。

法院指出,涉案土地出让款来源于集体土地收益,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。林某在款项分配时仍具备成员资格,依法享有平等分配权。村组以离婚为由拒绝发放分红,侵犯了林某的合法财产权益。

综上,法院判决被告村组向林某支付集体土地出让款5000元。判决生效后,双方均未上诉,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。

法官说法

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,原则上以是否具有该集体依法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基础,并应结合是否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、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综合判断。村集体不得以村民会议决议等自治形式,限制或剥夺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。即使相关决议经民主程序通过,若内容与国家法律和政策相抵触,侵害村民合法权益,亦属无效。

离婚并非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事由。妇女在离婚后如户口未迁出,且未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,仍应享有与原集体成员同等的权益。村集体在分配集体收益时,应依法保障此类人员的平等权利,不得以婚姻状况变化为由加以歧视或排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