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孩子的书包里藏着不敢说的委屈,当操场的角落回荡着沉默的哭泣,当原本该充满欢笑的校园悄悄滋生出欺凌的阴影——你真的读懂孩子眼神里的恐惧了吗?今天,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的“靖姐姐”卢玲媛律师以案释法,教大家如何用法律为孩子筑起一道安全屏障。
案例简介
初一女生小雨(化名)最近总是躲躲闪闪:因为体型外貌,她被同学取了侮辱性外号,走到哪儿都能听到嘲笑;更让她崩溃的是,有人偷偷翻阅了她的隐私日记,还拍下来发到了班级群和社交平台,让她成了大家的“笑柄”。根据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,这种给同学起侮辱性外号、传播隐私的行为,已经构成“学生欺凌”,同时还侵犯了小雨的名誉权!最终,在学校、家长和专业人士的帮助下,施暴者被要求立刻停止伤害、删除所有传播内容,还向小雨出具了书面道歉,并且赔偿了精神损失。
敲黑板:啥是“校园欺凌”?法律明确定义!
根据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一百三十条:学生欺凌是指学生之间,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、语言、社交、财物、网络等手段,欺压、侮辱另一方,造成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。
具体的欺凌手段包括:身体欺凌(如殴打、推撞等)、语言欺凌(如辱骂、起侮辱性绰号等)、社交欺凌(如孤立、排挤等)、财物欺凌(如强拿硬要、毁坏物品等)、网络欺凌(如散布谣言、传播隐私等)。
遭遇校园欺凌怎么办?
校园欺凌从来不是“孩子间的小打小闹”,背后藏着明确的法律责任。当欺凌发生,我们该怎么做?
学校:筑牢第一道防线
学校是孩子在校的“守护者”,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,开展反欺凌教育;一旦发现欺凌行为,应立即制止并通知家长,对被欺凌孩子进行心理疏导;如果是严重的欺凌事件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、教育行政部门报告。
家长:这些信号别忽视
作为监护人,咱们既要保护孩子,也要管好自己的娃。
若孩子被欺凌:当家长发现孩子身体突然出现不明伤痕、情绪低落不爱说话、突然抗拒上学、文具和衣物频繁损坏……这些都是“求救信号”,一定要第一时间了解、干预!
若孩子施暴:别觉得“孩子还小”,年龄小≠零责任!法律对校园欺凌的追责有明确规定,家长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;如果监护失职导致欺凌反复发生,可能会被要求接受家庭教育指导,严重时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。
“靖姐姐”提醒:孩子,如果你正在遭遇校园欺凌,首先要采取防御措施巧妙应对,有智慧地脱离危险;其次要打破沉默,勇敢发声,及时寻求学校、家长和社会的帮助。
“靖姐姐”释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,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,不予处罚,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:(一)结伙斗殴的;(二)追逐、拦截他人的;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的;(四)其他寻衅滋事行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 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:(一)结伙殴打、伤害他人的;(二)殴打、伤害残疾人、孕妇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;(三)多次殴打、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、伤害多人的。
解析:上述条款为校园欺凌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。针对未成年人年龄差异设置了差异化处罚:14-18岁从轻或减轻,14岁以下不予处罚但责令管教,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反欺凌原则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,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,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。
解析:上述条款为校园欺凌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,包括: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:
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
解析:该条款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,包括完全刑事责任年龄(已满16周岁)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(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)和特定情形下低龄刑事责任年龄(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)。同时,该条款中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政策精神,约定了未达刑事处罚年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要求,避免“一放了之”。